近日,接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株洲市市本级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株劳社字[2008]60号),为切实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减轻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市里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市本级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助对象
符合市政府《株洲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株
政办发[2000]82号)文件规定的医疗补助范围且按规定按时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工员和退休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和自付比例
1、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由原0-3000元、
3000-5000元、5000-10000元、10000-30000元、30000-110000元五段, 调整为0-10000元、 10000-30000元、30000-110000元三段,公务员各段自付比例标准调整见下表:
|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支付分段 |
在职公务员 |
退休公务员 |
|
0-10000元 |
6% |
3% |
|
10000-30000元 |
3% |
1.5% |
|
30000-110000元 |
3% |
3% |
2、对于副厅级以上领导及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统筹基金
支付限额内个人自付比例再给予50%的补助。
(二)适当提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1、对住院医疗费用中部分政策自付费用(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在每次出院结算时给予50%补助。
2、市外转诊转院个人自付比例由30%(省会或沿海城市)和20%(地市级及以下城市)调整为10%。
3、对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中部分政策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补助。
三、补助费用在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列支。
详情请登录:
株洲劳动保障网[ http://www.zzldbz.gov.cn/ ]
政工科
2008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