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株洲市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株洲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优秀项目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技术发明类: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虽然国内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者通过国家动、植物新品种审定。
2、技术开发类: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已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企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通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3、转化推广类:在技术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要创新,应用范围广,适用性强,创造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社会公益类:在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在本行业、本领域广泛应用两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5、其它类别请参阅《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进行申报。
符合以上推荐条件的成果,均应在申报前通过市级以上的鉴定(验收、评审、审定)或取得发明专利,并在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二)申报科技成果转化优秀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几年来通过科技部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的(附鉴定证书);
2、专利技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市首次实施转化的(附专利授权证书);
3、引进的先进适用成果(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在本市实施转化推广的(附转让、购买或许可合同或协议)。
同一单位申报科技成果转化优秀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二、申报材料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 株洲市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此新闻共有3页 第 1 2 3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