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湖南省2010年力争达到2%以上,2020年达到2.5%以上。(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湖南省2006年本级财政预算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研究与开发经费增加1.2亿元,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株洲市委决定要求到2010年达到:财政科技经费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2.5%,大中型企业研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5%以上。(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四)要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竞争前的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 二、税收激励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五)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六)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二)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三)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四)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五)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 四、政府采购 (一)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二)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三)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四)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一)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二)定期调整鼓励引进技术目录。(三)定期调整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四)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五)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一)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二)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支持建立标准服务平台,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四)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 七、人才队伍 (一)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二)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三)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五)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六)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七)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 八、教育与科普 (一)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二)大力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三)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四)大力发展科普事业。 九、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一)重点建设一批共享平台,全面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二)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三)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推进“二次创业”。(四)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 十、加强统筹协调 (一)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二)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三)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四)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的联席会议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