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 地震办 新闻日期: 2006-3-10 阅读次数:
各市、州地震局(办)、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评条例》)已经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安评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为全面贯彻《安评条例》,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安评条例》和《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省政府令第134号)规定范围内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其他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应当在其资质证书的许可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四、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核发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对违反《安评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工程建设审批制度。对未经地震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做出相应处罚。
    六、各级建设和地震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密切合作,齐抓共管,确保《安评条例》在我省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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