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地震办 新闻日期: 2006-3-10 阅读次数:

株政发[20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五月十八日

株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监督工作,为城乡建设工程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分界线8公里内和地震研究程度和地震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新建工程;
   (三)占地范围大、且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的新建工程。项目详单见附件。
   第五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有关资料由评价单位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报告在10天内确定审核意见。
   一般建设工程,按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以及工程场地地震地质、工程地震情况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末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业主单位按照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    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严格工程建设审批制。对末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中国地震局或湖南省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登记备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的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世哲学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地震、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重大建设工程
(一)省以上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际电信楼、国际卫星地球站、省中心长途邮电通信枢纽;
(二)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的建筑;三级特等医院的住院部、医技楼,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医疗中心。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300米以上的隧道及300米立交桥工程,铁路特大型站的候车楼,国际、国内主要干线中的航空站楼;
(四)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以上的变电所和50万伏以上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上6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百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爆破作业、剧毒或强腐蚀物质的仓库;
(四)容量在3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计划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终局容量10万门以上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信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三)高速公路、地铁、Ⅱ级以上机场,五千吨以上码头;
(四)市、州府所在地的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热设施和主干管工程。
(五)1200座以上的大型影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卒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和预计年销售额超过一亿元的大型商场;
(六)60米以上的烟囱;
(七)日处理800吨及以上能力的尾矿坝;
(八)日处理4万吨处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九)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和位于市区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工程;
(十)防洪大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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