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株洲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株洲市的科技成果情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科技成果是指某一科学技术问题,通过研究活动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一定学术意义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和生物新品种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类。 第三条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视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组织、部门或科技中介机构,在授权的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所拥有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条 在本市实施并由财政科技投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 其他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单位)自愿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登记办法。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遵循不重复、产权明晰的原则: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的单位、机构或组织和个人的科技成果可按行业管理或属地关系,由县市区科技局、市直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登记,市区内单位、个人也可直接申请登记;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其他完成单位不再登记; (三)进行登记的科技成果应没有权属争议,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第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市场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动植物品种审定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论文发表后被引用证明和本单位学术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科技成果登记表、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和研究报告。 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国家科学技术部制订的标准格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及株洲科技信息港提供下载)。 第九条 市科技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本办法审核认定科技成果; (二)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统计局的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统计工作; (三)接受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定期报送成果登记资料、统计资料。 登记机构可向准予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登记工本费。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果申请登记方向成果登记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二)成果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将成果相关信息录入成果数据库; (四)登记机构将成果信息在网上公告,无异议的,3个月内向申请单位发放成果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可获得下列支持: (一)获得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基本资格; (二)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发布成果信息的资格; (三)优先推荐申报科技成果转化优秀项目奖; (四)优先推荐申报科技计划; (五)优先获得其他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三条 科技管理部门有责任对由其组织实施及管理的科技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要求并督促登记,并将成果登记情况作为计划项目管理的考核内容和成果完成人(单位)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 科技成果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按照“择需择优、分类统一”的原则组织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信息的发布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布。发布信息包括成果登记号、成果完成人(单位)、成果简介、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发布: (一)在株洲科技信息港网站发布; (二)通过《株洲市科技成果公报》、《株洲日报》、《株洲市统计年鉴》、《株洲科技》工作简报等发布; (三)通过其它可行的形式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登记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的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株洲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广场鼎诚大厦4楼c座 联系电话:2872025 联 系 人:陈迪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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