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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摘要
来源: 地震办 新闻日期: 2006-1-11 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0号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令)《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令)《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令)《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
    1、重大建设工程
    2、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生命线的建设工程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发改委与省地震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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