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和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项目验收工作,促进全省各市州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申请 1、 企业完成自验收后,向省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协调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2、 验收申请的格式参见附件3; 3、 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时,应提供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验收测试大纲(申请国家级示范企业)、自验收测试报告以及自验收报告(申请国家级示范企业);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验收测试大纲规范格式分别参见附件4、附件5。 4、 验收申请应提前1个月提出。 第三条 验收测试 1、 省科技厅委托省制造业信息化专家组组成项目测试组,并指定测试组组长; 2、 企业负责全程录像;(有条件下) 3、 测试组对验收总结报告、验收测试大纲进行审查,给出审查意见; 4、 企业根据测试组意见完善测试大纲,通过审查后转入项目测试; 5、 测试组按照通过审查后的测试大纲进行测试(申请国家级示范企业); 6、 测试组给出测试报告,决定项目能否按时验收,并同企业项目组进行充分交流。测试报告格式参见附件6。 7、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批项目测试。 第四条 验收 1. 省制造业信息化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省制造业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2. 省制造业信息化项目验收议程参见附件5。 3. 企业负责全程录像;(有条件下) 4. 验收组给出验收结论,并同企业项目组进行充分交流。验收结论格式参见附件8; 5.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进行批项目验收。 第五条 归档 1.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在2周内完成验收归档工作,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以及项目验收录像上报省科技厅高新处; 2. 归档资料格式参见附件1; 第六条 授牌 对验收合格的示范企业或项目,由省科技厅授牌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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