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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新闻日期: 2005-4-7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实施,支持本省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省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计划中提供专项经费作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使用。今后将进一步争取省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第二条 本项基金支持的重点是与湖南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应用基础理论研究课题。

第三条 本项基金按科技三项经费合同办法进行管理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报、评审办法进行筛选课题。

第四条 凡本省(含中央在湘单位)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填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书交湖南基金组组长,每年申报起止时间为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日。

第五条 湖南基金组由省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湖南联络网正副组长单位派员组成,负责受理基金项目申报、组织评审、上报,并组织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六条 基金组在受理基金项目申报书后应进行项目预选和分类。再组织本省知名学者、专家和科学管理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筛选,将其结果上报省科委审定。

第七条 省科委基金专项计划下达后承担单位应按科技三项计划合同书办理合同手续,及时组织实施,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因资金来源有限,本项基金仅提供一次性补助,不做跨年度安排。申报的课题时限一般为两年,个别项目若要深入研究需重新申报、评审、立项。

第九条 基金项目完成好坏将作为单位信誉指标。承担单位或个人每半年应将基金项目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基金组组长,年底向省科委条件处报财务决算表。基金项目中途要变更计划,承担单位或个人应事先提交报告,由基金组认可,省科委计划处盖章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有效,其解释和修改由湖南省科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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