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做好科技成果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分二级管理:
省级:省科长发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的重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地、厅级:各地(州)、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省直各委办厅局负责管理本地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重大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是在一定范围内确认科技成果首创权和科技成果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经过登记的科技成果,登记人即成为合法的科技成果所有人。未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国家依据《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其科技成果所有人的合法地位。
第四条 经过登记的科技成果,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可申报科技进步奖和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申请日以邮戳为准,直接申报的以收到日为准,申请日相同的以技术鉴定日先后为序。
第二章 登记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一般应是最终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省级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条件:
科学理论成果在学术上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应用技术成果在技术上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得到应用;
软科学研究成果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对推动决策科学化或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
第三章 登记申报和公报
第八条 凡本省范围内各单位(或个人)已通过技术鉴定(或取得视同鉴定证明)重大科技成果,应及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登记。
各地(州)、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和省直各委办厅局及中央在湘单位,可分别向省科委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重大科技成果。
省科委向国家科委成果管理办公室推荐符合国家级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九条 申报省级登记的科技成果应报送如下材料: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
《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通过鉴定证明)一式二份;
主要技术(学术)资料一套。
第十条 省科委收到省级的重大科技成果登记申请,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号,并于每季度初印发《湖南省科技成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
第十一条 对《公报》发布后二个月内无异议的重大科技成果,由登记部门向登记单位和登记人颁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有异议的,由推荐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登记部门备案。
超过异议期的申诉一般不予受理。如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不受异议期限制,经调查核实,即撤销其登记号、收回《登记证书》,并在《公报》发布的范围内公布撤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申请省级登记,每项收登记费拾伍元,个人科技成果每项收登记费伍元。
第十三条 《登记证书》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和省直各委办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原省科委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五日发布的《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管理暂时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