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株洲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各项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株的公民、组织,或者与在株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近两年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并在我市发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可以是前三名里的任何一个人,但必须是该项目的主要设计、实施者。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技术开发、转化推广、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管理科学七类,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类项目。
前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者动、植物新产品种权;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新颖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方面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企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显著。项目通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先进性、创新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或者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是指在大规模推广应用、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转化推广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转化推广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者领域内大规模(大范围)地应用;
(二)转化推广过程中,在技术上或者转化推广的方法、措施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三)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的证明,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行业、本领域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转化推广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及措施创新、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很大,或者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很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很大促进,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大,或者技术及推广方法、措施有大的改进或者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的比例较大,或者技术及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作用,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四)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方面做出成效并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研究和手段等方面有重大创新,解决了本行业的重大问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技术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在本行业、本领域广泛应用两年以上,经主管部门证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行业的技术进步。
第二十五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以及已取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五)是指实施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重大工程类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或者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大,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并应用两年以上,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财务(审计)证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工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能力,提高了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对推动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作用。
第二十八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或者系统管理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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